bob最新客户端健康管理联合会章程
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、广泛联合全市医学界、营养界、健康管理、心理维护和相关学科的专家、学者及从事健康管理和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的企业家,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,联合有关社团、团结全市卫生行业、健康管理机构、健康产业和社区相关机构、以及为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,发挥行业指导、自律、协调作用。维护本会会员权益,协调会员与政府、社会之间的关系,发挥桥梁、纽带和服务作用,为建设和谐健康城市做出贡献。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bob最新客户端民政局;每年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bob最新客户端张店金晶大道162号(甲5)
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
第六条 开办资金:三万元 出资人:肖保鑫 徐增利 资金来源:自筹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:
(一)落实医疗卫生服务政策和措施,面向健康人群、亚健康人群、慢性疾病人群(包括康复人群),以开展健康管理与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为基本业务;
(二)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,维护健康体检、健康管理、心理咨询、健康产业、合理用药、社区相关机构、以及为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;
(三)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业规划,政策和行政法规提供数据支持和相关依据;
(四)开展与兄弟省、市及国内外健康管理服务同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;
(五)搞好相关机构及为健康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、规范化培训和职业培训;积极进行健康宣传、健康培训、健康维护、健康咨询、健康指导、健康研究等工作。
(六)依法对健康体检机构、健康管理机构、心理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和评定、完善服务标准和质量标准、行业调研、重大疾病患病风险评估体系、健康危险因素干预方案、健康检测、健康咨询;
(七)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,收集、分析、统计、发布健康管理、保健领域的相关信息;参与健康、保健市场的规范和市场监督工作,促进心理健康、合理用药、保健市场健康发展;
(八)承担并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各项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 具有独立法人的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、健康管理机构、健康产业、社区相关机构、城市、农村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;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、教学、社会团体和企、事业单位;
(四)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。
(五)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必须具备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从事健康服务专业的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,营养、心理、药学和有关方面的专家、学者,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(合法公民)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
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。理事由会员推选产生。
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对于违背章程规定、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理事,经理事会讨论,可免除其职务,并决定增补或减少名额;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符合法定程序;根据联合会工作需要,可增减投资股东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:
(一)修改章程;
(二)业务活动计划;
(三)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;
(四)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;
(五)本单位的分立,合并或终止;
(六)罢免、增补理事;
(七)内部机构的设置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;
(十)拟定联合会重要事项文件;
(十一)申请并成立联合会党组织;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(至少两次)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
第十八条 理事长、执行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以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(执行理事长)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,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本单位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执行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;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,由3人组成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(二)出席理事会;
(三)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(四)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五)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,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六)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七)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
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担任。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;
(八)因理事长在任期间的工作失职行为被理事会另选他人的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1 月1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